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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在永善县城采访,听驾驶员反映永善县城振兴大街上有个“出租车港湾”,停进港湾的非出租车被交警贴罚款单了,这个港湾让驾驶员着了迷。

为了弄清“出租车港湾”的真正意义和来龙去脉,今年2月10日下午,记者跟随一名驾驶员拿着由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来到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记者没有表明身份,找到该交警大队某领导,问:这张《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怎没有执法警察的签名,他回答说这是告知单,不是处罚决定书。记者请这名领导找出依据“出租车港湾”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他把记者带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找文件,工作人员说文件已经装袋封了,随后他从他的手机里翻出来一个规定指给记者看,记者说这样看不方便,发到手机上详细看,他(微信号lishi××××4184××)就加了记者的微信传来了,他传给记者的是永善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4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并用手指指着《通告》上的第3款“严禁其他社会车占用反恐专用车和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记者问他,《通告》上规定的是“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而你这是“出租车港湾”呀,怎么停在“出租车港湾”也被处罚呢?他大声呵斥记者:“你不要抠字眼,我们就是这样处罚的,要告你就去告,告输了又……赔钱,而是……赔钱,……还赔不起吗?”记者转身走出了交警大队,径直前往振兴大街调查,不一会儿又有好几辆车停在“出租车港湾”被贴罚款单了。这时,记者随手拍下了几辆被贴上罚款单的车:渝B66×××、云C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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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离开后,这名驾驶员就停下来和那名领导“勾兑”:“请他饶一下,就不要处罚了……”这名驾驶员笑嘻嘻地这样告诉记者。“等了一个月时间了,我的违法停车记录还真的没上网。”3月8日,这名驾驶员去交警大队查了后高兴地告诉记者。

在去交警大队之前,记者详细查看了这名驾驶员从自己的车前挡风玻璃上取下的《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是这样填写的,车辆牌号:云CA××××, 违法地点:出租车港湾及违法时间等内容,但就是没有执法警察的签名,记者当即用手机拍下了这张《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

针对永善县城振兴大街立起几块“出租车港湾”交通警示牌这一现象,记者就此事采访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柏春,他说:“出租车港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这个措词、没有规定,于法无据;地面没有标明停车范围,建议重新设置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并对原来停放在“出租车港湾”里的非出租车的处罚予以撤销。随后,记者又来到昭通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采访,法制大队民警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没有“出租车港湾”这个说法,《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上应当署上执法警察的签名。

同时,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出租车上下站,在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大型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地点施划出租车停靠站。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出租车上下站、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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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词典中对“港湾”的注解是指“供船舶停靠或临时避风的海湾,一般建有人工防护设施”。在百度上输入“港湾”进行搜索,得出的解释是船舶用以避风、避浪、避水流而能安全停泊,或并能装卸货物及让乘客上下的水域。

为了真实了解与记者随行的那名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是否真的没受到罚款,记者于3月8日查询交警部门得知,不但那名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云CA××××没有被处罚的违法记录,还有当日下午记者拍下的车辆渝B66×××、云CV8×××也没有被处罚的违法记录,仅有云CV×3××已缴纳50元罚款的违法记录。记者不知这究竟是交警发现处罚错了吗?还是贴了罚款单后讲了“人情”和“关系”,看来这执法还真是奇怪,很有“柔性”和“弹性”。

永善县城振兴大街冒出的“出租车港湾”究竟是什么意思?想表达什么意思?是出租车进港还是出港?许多交警也觉得好笑,真是让人匪夷所思,更让广大驾驶员懵了。

这含混不清的“出租车港湾”,不知还要迷惑多少驾驶员驾驶非出租车误闯?

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