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人
刑罚事关人的自由和生命,所以,遇到刑事案件,必须慎重对待。重要的问题是判定案子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是辩护是否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遇到勇于担当的法官。
权威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底,刑事案有583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9.5%。公诉案件99.8%都会判决有罪,在万分之二极低比例的情况下,能够作出无罪判决,这些法官我称为当之无愧的司法勇士。
例如,遵义市法官张海波,对陶某故意杀人案发现十大疑点,带着合议庭成员查看案发现场,顶着被害人家属痛骂的压力,宣判陶某无罪,此后,真凶落网,更证明张海波法官的担当,没有冤枉陶某,成为全国优秀法官。
又如,我为张某做无罪辩护,在徐州中院刑二庭的几位法官,勇于担当,发回重审后二审改判张某无罪,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并获得最高法先进集体的表彰。我从多起无罪案件中得出结论:法官勇于担当,重视律师意见,不机械办案,是无罪辩护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辩护律师要深度研究证据。

证据发现
最高检公布立案监督数据显示,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6万件;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5.6万件。易言之,6万件只有4千件没有问题。这说明,有些案件带有先天性的问题,而辩护的关键就是要发现这些问题。为此,谈几个要点供参考:
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分析案件,是否做无罪辩护做到有“自知之明”。有罪名不等于有事实。前述陶某虽被控故意杀人,并不代表他真杀人,要坚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更要摒弃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偏见,很多平反的冤案证实,恰恰是把好人冤枉成了坏人;有事实未必构成犯罪,例如,王力军有贩卖大米的事实,但不构成指控的非法经营罪。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也未必构成犯罪,例如昆山反杀案属于正当防卫。
这都说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涉及事实及性质认定还有法律适用的问题,只有具有识别案件性质的能力,才能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才能确定做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这是无罪辩护成功的前提。有具体事例,辩护人做有罪辩护,法官却判了无罪,还有本是无罪的案子顶不住认罪认罚的压力,认罪了,法院也就判了,就足以说明,辩护人识别案件性质的重要性。这需要辩护人在深度分析证据之后,和当事人共同分析案情,对案件有专业的预判,做到专业的自知。
委托人选择律师,是选择他的专业而不是选择承诺。律师承诺案件结果,既违背律师执业纪律,也无法确保实现。很多案件错过了最佳辩护时机,甚至上当受骗的根源都是因为当初信誓旦旦的承诺没有兑现,但最佳的辩护机会失不再来。事实证明,听承诺不如听分析,听深度分析更重要。
辩护人要合法指导当事人讲清事实。将杂乱的事实真相有条理地向法庭陈说。当事人陈说是法定证据,他说得是否条理清晰简洁明了,不仅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更能为辩护人节省大量的宝贵时间。律师会见当事人通常是以提问的方式,预演或者模拟法庭审判,这个“庭前辅导”要帮助当事人逻辑清晰地陈说案情,如何依法进行质证等等。
善辩者,必善问。辩护人通过向当事人、证据、鉴定人等发问往往会在法庭上“创造证据”,揭示案件疑点,不断加深法官的疑问,能有效引导法官将调查的重点放在无罪的方面。例如某案,鉴定人向法庭写说明是依据国家A标准进行鉴定,对此,我申请鉴定人出庭,通过发问,鉴定人当庭陈说没有国家标准依据,*翻推**了他的书面说有,这不仅创造了“鉴定意见没有依据”这一证据,其还涉嫌伪证,所以,该鉴定意见被*翻推**。庭审发问在于“吃透案情,精心组织,思维敏捷。”一问一答中敬业的律师要付出多少心血,只有主审法*能官**深深地理解,每一个精彩的问题蕴藏着辩护人多少庭外的劳动与智慧。
律师要有效质证,善于将证据中的反作用发挥出来。人类认知世界的方式,除了自身感知,就靠推理。但绝大多数是推理。牛顿通过苹果落地这个再寻常不过的现象得出了万有引力定律,就是经典事例。在案件里,也有这样的“苹果”,站在证据中通过推理发现新的事实,我称之为证据发现和事实发现。不过,必须付出深度思考。
证据的反作用,是辩证法,是一种对立统一。例如,某案件控方出示的“全程”录音录像,结果发现被剪辑,这就是反作用。再如,如何确定死者是他杀还是自杀?律师扫描式分析证据发现,死者脚上穿了一双新鞋。但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对应的足迹。所以,能推理出来的新的事实:如果死者自杀,地面上应当有他的鞋印;如果没有,那就证明新鞋是死者死亡后,被凶手给穿上的,无法排除是他杀。此后,警方利用静电吸尘器对现场再次勘验,果然证实是他杀。
法律的生命既是经验也是逻辑。思考的深度决定着办案的精度。很多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几乎都有类似的、惊人的证据发现,运用逻辑思维,推理出存在其他可能性的事实,从而有效地使证据的证明方向朝无罪事实发生偏移。只有解决事实认定的问题,才能谈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所以,逻辑思维能力离不开一个个案件带给律师的经验积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研究证据的能力是律师的内功。
一审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最佳时机,千万别把各方面的努力错过一审。我本人办理的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几乎都是在一审,其中也有一审判无罪公诉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的。即便有经过二审的,也是二审发回重审后在二审改判无罪。一审是至关重要,因为所有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一审程序最集中,越往后越难。很多刑事申诉案件,连再审程序都难以启动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有些案件之所以申诉翻案难,就在于失去了最佳的辩护程序。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所以,一审是定局之战。
最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至关重要。这种信任是一种“人和”,真正敬业的律师和当事人是相互成就,我的格言是,越信任越努力:全力以赴,朝着那万分之二的方向不懈努力。
总之,从最高检的立案监督数据看,那么多有问题的案件,哪怕有一件办错了,对当事人来说也是灾难。所以,辩护人肩负的责任很重大,正如广为流传的一句话“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他人的人生”,要对得起当事人给予的信任。